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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06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应急救援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33号)等法律、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组织营救、疏散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控制或者消除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以及其它救助行为。

  第三条 全市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协同配合。

  第四条 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由市政府统一指挥领导的集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队伍于一体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建立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依托市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市应急救援大队;

  (三)依托相关单位、行业组建市专业应急救援分队;

  (四)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

  (五)依托共青团市委组织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六)聘请相关单位、行业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六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一)根据报警或者政府指令,调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灾情及处置的情况信息;

  (三)负责督促相关单位、行业落实应急救援文件要求;

  (四)负责预案管理,组织编制宜都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审核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五)协调应急物资储备、专家组建设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六)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库,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条 市应急救援大队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受理报警、应急值班工作。

  (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的指挥规程,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四)协调、指导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害救援预案编制、训练及演练工作;

  (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指挥调度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处置灾情。

  第八条 专业应急救援分队工作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培训、训练和演练,并接受市应急救援大队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各自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的配备和储备;

  (四)除承担本单位、行业应急处置工作外,还要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者市政府授权市应急救援大队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九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工作职责:

  (一)加强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除承担本地区灾害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外,还要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者市政府授权市应急救援大队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工作职责:

  (一)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者市政府授权市应急救援大队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定时参加专家组联席会议,参与灾情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警

  第十二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统一的灾害、事故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灾害、事故信息,并与上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行业和监测网点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灾情。

  第十四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和分析灾情,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通过定期召开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席会议,分析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评估,制定应对方案。

  第十六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灾害等级划分和预警程序、权限,发布灾害级别警报,灾害警报分四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决定并宣布某一区域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发布三、四级警报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第一时间采取下列措施:

  (一)命令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为;

  (二)收集、报告、发布灾害信息,同时加强灾情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相关专家,对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灾害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

  第十八条 发布一、二级警报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除采取第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命令综合、专业、专(兼)职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部位和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四)采取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难措施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受灾害威胁场所,控制或者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章 救援与处置

  第十九条 市应急救援大队及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下列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建筑坍塌事故;

  (四)安全生产事故;

  (五)水旱、气象、地质、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

  (六)矿山事故;

  (七)水上事故;

  (八)群众遇险事件;

  (九)环境污染事件;

  (十)恐怖袭击事件;

  (十一)其它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报警或者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命令时;

  (二)市政府检查队伍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救援大队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应急预案,确保指挥、通信系统随时处于正常状态,随时接受警情或者上级指令,及时到场处置。

  第二十二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灾害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第一时间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接警和受理灾情;

  (二)启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调集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

  (四)组织专家对灾害、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辅助决策;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报送灾害、事故信息,通报灾情。

  对于没有达到预警级别的灾害、事故,由市应急救援大队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灾害、事故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现场最高政府领导担任,市应急救援大队经授权具体行使临场指挥权。

  第二十四条 在灾害、事故现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置工作:

  (一)组织营救遇险人员和救治伤员,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及其他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性活动或者可能导致灾害、事故扩大的活动;

  (五)启用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或者征用其他应急物资、装备;

  (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防止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在灾害处置过程中,由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组织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必要时,可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施、场地等,并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受到灾害、事故威胁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自救,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采取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第二十七条 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统一的新闻发布制度。由市外宣办统一通报灾情,发布新闻,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章 训练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救援大队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重点保障装备、训练、演练、培训及应急处置等经费。各专业应急救援分队工作经费由各自牵头单位按现行体制落实。

  第三十条 各单位、行业定期充实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救援大队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组织日常训练和考核。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实战能力。

  第三十二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政府总体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单位、行业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组织演练不应少于一次;市应急救援大队每年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一次综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行业根据应急预案和可能遂行的应急救援行动,配备、储备、补充足够数量的装备、物资,做到专人保管、定期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将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情况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第六章 责任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在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应急救援队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有关灾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灾害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应急救援大队的统一领导、调度和指挥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五)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

  (六)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维护检测工作,导致灾情危害扩大的。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导致灾害发生或者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救援人员,市政府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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